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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法规有问必答”第七期:违规配备使用公车问题
2016-04-13
作者:组织与宣传部 来源:本站原创

问:最近,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公开通报了一些地方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件,其中有许多是违规配备使用公车问题(见附件)。请问,违规配备使用公车问题有哪些危害?有哪些表现形式?

省纪委法规室:违规配备使用公车,是发生在百姓身边、看得见摸得着的“四风”问题,其本质是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公肥私。作为享乐主义的具体表现,违规配备使用公车最易引起群众反感,最易疏远党群、干群关系,严重损害党的形象。违规配备使用公车问题主要有七种表现形式:一是公车私用;二是违规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三是违规私停私放;四是违规超编制配备公车;五是违规配备超标车;六是违规装饰公车;七是其他违规配备使用公车问题。

问:公车配备使用有哪些规定?

省纪委法规室:主要有以下规定:一是《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该《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对配备使用公车作出规定;二是《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三是《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此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加强换届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意见》等政策法规对公务用车也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问:公车改革后,各单位公车锐减,出于工作需要可以找下属单位借车吗?

省纪委法规室:这是不允许的。违规借车问题是公车改革后极易发生的一个问题。《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

问:把公车开回住宅小区停放,可以吗?

省纪委法规室:《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都规定,一般公务用车严格执行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正常情况下,公车一般应停放在工作场所停车场。除此以外,应办理相关指定地点停放手续,否则违规。

问:目前在公车使用上有哪些“隐身衣”?

省纪委法规室:目前,面上的违规使用公车问题有所遏制,违规使用公车开始“隐身变种”,主要问题有两种:一是私车公养问题。主要是“个人”加油票和通行等费用在单位报销、公车油卡给私车加油等。二是公车套牌问题。另外,还存在其他“隐身衣”问题。

问:公车改革后,对公车的配备使用有哪些纪律要求?

省纪委法规室:《湖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对改革后公车的配备使用提出了“六个不得”的纪律要求:一是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二是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三是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四是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等公务用车;五是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六是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问:对违规配备使用公车问题如何处理?

省纪委法规室:违规配备使用公车问题依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给予党纪处分。该《条例》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违规配备使用公车问题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配备使用公车问题,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责任编辑 吴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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